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簡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 律師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1月5日上午9時42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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