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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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32號聲請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等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13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誣告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矢口否認有 何常業 重利等犯行,惟其被訴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陳振江等人於偵查中證述在卷,復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是認被告涉犯常業重利罪、恐嚇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證人即被害人有續遭被告威脅而變更指述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5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偵查期間已據實向檢察官陳述交待案情,請法院念被告在不知情之下犯下錯誤,又因家中有幼兒及生病年老的婆婆尚須被告在家從旁照料,減輕家中負擔,為此,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倘法院准予交保侯傳,被告保證隨傳隨到云云。
三、茲查上開被告甲○○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又證人即被害人有續遭被告威脅而變更指述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以上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陳雪玉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