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5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517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11月13日起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其中之(1)4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13日起至100年1月13日止,利息則依本行公告之定儲指數利率加碼週年利率3.41%(目前週年利率為
6.06%)計算上開借款利率;(2)1,2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5年11月13日起至110年1月13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週年利率為3.725%)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上開借款並同意隨其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二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連帶清償全部現欠本金1,453,811元外,並應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黃珮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85,410元│97年6月13日│百分之6.06│97年7月14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1,168,401元│97年5月13日│百分之3.725│97年6月14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