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28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837號)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販賣毒品罪、編號貳施用毒品罪,除編號壹販賣毒品罪外,編號貳施用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該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捌月,禠奪公權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販賣毒品罪、第9條第1項施用毒品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罪名,是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附表┌───────┬─────────┬──────────┐│編號│1│2│├───────┼─────────┼──────────┤│罪名│販賣毒品罪│施用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禠奪│有期徒刑3年4月│││公權5年││├───────┼─────────┼──────────┤│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第1項│項│├───────┼─────────┼──────────┤│犯罪日期│84年2月間某日至同│84年4月間至同年6月下│││年7月間某日│旬止│││││├───┬───┼─────────┼──────────┤│偵│機關│台南地檢署│台南地檢署││││││││││││及├───┼─────────┼──────────┤│查│年│84│84││案├───┼─────────┼──────────┤│年│字│偵│偵││號├───┼─────────┼──────────┤│度│號│7859│7575│├───┼───┼─────────┼──────────┤││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台南地方法院││││院││││││││├─┬─┼─────────┼──────────┤│最││年│84│84│││案├─┼─────────┼──────────┤│後││字│上訴│訴│││號├─┼─────────┼──────────┤│事││號│1972│1325││├─┼─┼─────────┼──────────┤│實│判│年│85│84│││決├─┼─────────┼──────────┤│審│日│月│1│10│││期├─┼─────────┼──────────┤│││日│18│26│├───┼─┴─┼─────────┼──────────┤││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台南地方法院││││院││││││││├─┬─┼─────────┼──────────┤│││年│84│84││確│案├─┼─────────┼──────────┤│││字│上訴│訴││定│號├─┼─────────┼──────────┤│││號│1972│1325││日├─┼─┼─────────┼──────────┤││確│年│85│84││期│定├─┼─────────┼──────────┤││日│月│1│12│││期├─┼─────────┼──────────┤│││日│18│16│├───┴─┴─┼─────────┼──────────┤│合於中華民國九│不符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減│有期徒刑1年8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符合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