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跑馬電動玩具壹台、IC板貳塊及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22條之罪,業經緩起訴處分,扣案跑馬電動玩具1台、IC板2塊及新台幣貳25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22條之罪,業經緩起訴處分,有聲請人95年度偵字第835號卷可稽,扣案前揭物品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依前揭規定,自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