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魁元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之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並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得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