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7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二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 右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