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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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乙○○
丙○○丁○○戊○○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范晉魁 律師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複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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