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33號抗告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7年12月12日所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零叁拾玖元。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肆佰柒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與事實有極大落差,爰依法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核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有誤算之明顯錯誤,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撤銷,並裁定如
主文第2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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