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7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75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柏享
張乙聖上一人選任辯護人陳正佑律師被告 劉又 準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556號、113年度軍偵字第166號、113年度偵字第10557號、113年度偵字第10558號、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一、鄭柏享部分:㈠鄭柏享犯如主文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張乙聖部分:㈠張乙聖犯如主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二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
三、 劉又準 部分:㈠劉又準犯如主文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主文附表三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
㈡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鄭柏享於民國113年5月間之某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 劉詠仲 、 陳易賢 (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少年陳○宇、許○銘(均為民國96年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A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與A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一之時間、方式,對附表一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含附表一之金額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其中匯至附表一所示帳戶之款項,由陳易賢駕駛搭載鄭柏享如附表一之車輛,於附表一所示時、地,由鄭柏享提領後,經陳易賢轉交A集團其他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鄭柏享遂獲報酬新臺幣(下同)30,000元。
二、張乙聖於113年4月間之某日、劉又準於113年6月1日前之某日,分別加入 陳振家 、 吳明凱 、 查崇傑 、 黃振堯 、 施星鎮 、 唐僅程 (前揭之人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等人所組成之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B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為下列犯行:
㈠張乙聖、劉又準與B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3至9之時間及方式,對各該編號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含各該編號金額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其中匯至各該編號所示帳戶之款項,由吳明凱駕駛搭載張乙聖、劉又準如附表二之車輛,於附表二所示時、地,由張乙聖、劉又準分別於各該編號為提領、另一人把風(二線車手)之分工,將各該編號款項提領而出,經吳明凱轉交唐僅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張乙聖遂獲報酬20,000元。
㈡劉又準另與陳振家、吳明凱、唐僅程、黃振堯等B集團成員,
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不詳成員於附表二編號1、2、10至17、附表三所示之時間、方式,對各該編號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含各該編號之金額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其中匯至各該編號帳戶之款項,由吳明凱駕駛搭載劉又準如附表
二、三之車輛,於各該編號所示時、地,由劉又準提領後,經吳明凱轉交唐僅程,以此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劉又準則就前述犯行獲報酬100,000元。
三、案經附表一至三所示之人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關於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及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非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之陳述,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不得採為被告鄭柏享、張乙聖、劉又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之證據,而於此範圍內無證據能力;其餘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2項規定,於簡式審判程序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3人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一卷第6-20頁;警四卷第523-527、581-585頁;偵一卷第169-170、293-294頁,偵三卷第157-160頁;偵二卷㈠第199-203頁;本院卷一第49-50、69-72、109-112、302-303頁,卷二第259、355-357頁),並有附表四所示證據可佐,足徵被告3人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有上述卷證可資補強,核與事實相符,堪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憑據。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主刑之重輕,依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法第2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各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致發生新舊法比較適用時,除與罪刑無關者,例如易刑處分、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等事項,不必列入綜合比較,得分別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另從刑原則上附隨於主刑一併比較外,於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含本刑及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後,選擇有利者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95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3人本案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下稱本次修正),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第19條第1項規定(原列於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
⒊查被告3人之行為於新舊法均構成洗錢犯罪,惟本案洗錢金額
未達1億元,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法定刑上限為5年,低於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1項所定7年,而本案僅被告張乙聖自動繳回犯罪所得(詳下述),符合修正前後洗錢防制法之自白減輕事由,被告鄭柏享、劉又準則僅符合修正前之自白減輕事由,就修正前之洗錢罪處斷刑範圍上限,被告3人均為有期徒刑6年11月,皆較修正後之洗錢罪處斷刑範圍上限為高(被告張乙聖為有期徒刑4年11月;其餘被告為有期徒刑5年),揆上說明及規定,本案應整體適用較有利被告3人之修正後洗錢防制法規定。
㈡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被告鄭柏享、張乙聖
於本案113年10月11日繫屬本院前,並無因參與詐欺集團及犯加重詐欺取財而繫屬法院之案件,而被告劉又準則於同年月9日即有犯此類罪名而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案件(本院卷一第29-32、35頁),故本院應就被告鄭柏享、張乙聖本案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犯。
㈢核被告鄭柏享就附表一編號1、被告張乙聖就附表二編號3均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鄭柏享就附表一編號2至3、被告張乙聖就附表二編號4至9、被告劉又準就附表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公訴意旨漏未論及被告鄭柏享、張乙聖參與犯罪組織之犯罪事實,惟該漏未論及部分與加重詐欺、洗錢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詳下述),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於審理時告知彼等此項罪名(本院卷二第276頁),並予表示意見之機會,無礙彼等之防禦權,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鄭柏享與A集團成員間;被告張乙聖、劉又準與B集團成
員間,各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本案A集團成員詐欺附表一之被害人(告訴人);B集團成員詐
欺附表二至三各該編號之被害人,各如附表一至三各該編號多次轉帳至各該帳戶,及由被告3人多次提領,係於密接之時、地實行,就同一被害人而言,所侵害者為相同法益,各舉止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鄭柏享就附表一、被告張乙聖就附表二編號3至9、被告劉又準就附表二、三之各該編號所為,均係一行為同時犯上開㈢之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論處。
㈥刑之加重事由:
被告鄭柏享為附表一犯行時係成年人,其斯時知悉共犯少年陳○宇、許○銘未滿18歲等情,據被告鄭柏享於偵查、本院中所坦認(偵一卷第293-294頁;本院卷一第50頁),並有被告鄭柏享之個人戶籍資料、陳○宇、許○銘警詢筆錄之個人年籍資料欄在卷可參(本院卷一第37頁;偵一卷第261、281頁),是被告鄭柏享成年人與少年共同實施本案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
㈦刑之減輕事由:
⒈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
按113年7月31日頒布、同年8月2日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張乙聖於偵查、審理中均坦承本案犯行,且已自動繳回犯罪所得給付20,000元,有本院扣押物品清單、收據可考(本院卷一第351-352頁),揆上規定及說明,其所犯附表二編號3至9之詐欺犯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
被告張乙聖就附表二編號3至9之洗錢犯行,於偵查、審理中均自白,且有上述繳回犯罪所得之情,本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減輕規定,惟因該犯行依想像競合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之事由,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
按犯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已明定。被告鄭柏享、張乙聖就上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業如前述,就其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部分,原應減輕其刑,然經前述論罪後,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而無上開減輕規定適用,惟就此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仍得作為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正值青壯,未循正途
獲取財物,於現今詐欺集團犯案猖獗,對被害人之財產、社會治安危害甚鉅,竟仍為一己私利參與詐欺集團擔任車手為本案詐欺、洗錢犯行,使詐欺集團成員順利獲取本案被害人之款項,並增加司法單位追緝之困難而助長犯罪歪風,所致損害非輕,所為委無可取。又被告3人均坦承犯行,被告張乙聖由其父賠償告訴人申○○3,000元,被告劉又準與告訴人午○○、寅○○成立和解,有和解書、本院和解筆錄為佐(本院卷一第349頁,本院卷二第381-382頁),應就被告3人之犯後態度、所生損害等節為適度評價。兼衡被告3人本案動機、手段、犯行分擔,暨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均無前科之素行(本院卷一第29-32、35頁),及被告3人於審理中所陳之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二第357-359頁),分別量處如主文附表一至三所示之刑。
㈨又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
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查被告劉又準、鄭柏享於本案審理期間,均涉其他案件遭借詢,有相關機關函可稽(本院卷一第153、169頁),被告張乙聖亦於審理中自陳尚涉他案(本院卷一第303頁),宜俟被告3人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爰不於本判決定之,併此敘明。
三、沒收: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次
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規定:「犯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惟觀其立法理由係:「考量澈底阻斷金流才能杜絕犯罪,為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心理,避免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即系爭犯罪客體)因非屬犯罪行為人所有而無法沒收之不合理現象,爰於第一項增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等語,仍以「經查獲」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沒收前提要件。查本案遭隱匿之詐欺贓款,均不在被告3人實際管領、保有之中,且未經查獲,自無從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
㈡另被告鄭柏享、張乙聖、劉又準就本案各獲報酬30,000元、2
0,000元、100,000元,據被告3人於本院訊問、審理中坦認(本院卷一第49-51、69-72頁;卷二第355-356頁),為其等之犯罪所得,被告張乙聖已於本院審理中繳回其犯罪所得2萬元,由其父賠償告訴人申○○3,000元,俱如前述,此3,000元應屬已合法返還犯罪所得,依刑法第38之1條第5項規定,無須宣告沒收。至被告張乙聖其餘遭扣案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項宣告沒收;被告鄭柏享、劉又準前述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均應依刑法第38之1條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瀚文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鈺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迪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書記官李宛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主文附表一:鄭柏享部分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表一編號1鄭柏享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附表一編號2鄭柏享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3附表一編號3鄭柏享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主文附表二:張乙聖部分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表二編號3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2附表二編號4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3附表二編號5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4附表二編號6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5附表二編號7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6附表二編號8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7附表二編號9張乙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主文附表三:劉又準部分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附表二編號3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2附表二編號4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3附表二編號5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4附表二編號6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5附表二編號7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6附表二編號8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7附表二編號9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8附表二編號1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9附表二編號2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0附表二編號10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1附表二編號11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2附表二編號12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3附表二編號13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14附表二編號14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5附表二編號15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16附表二編號16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7附表二編號17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18附表三編號1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19附表三編號2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0附表三編號3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1附表三編號4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2附表三編號5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3附表三編號6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24附表二編號7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5附表三編號8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26附表三編號9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7附表三編號10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28附表三編號11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29附表三編號12劉又準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附表一: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台幣)匯入帳戶提領情形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提領地點1丁○○(提告)A集團某成員於民國113年6月13日以Instagram佯稱:抽獎中獎,但須匯款購買商品才可獲獎,並以中獎後須再匯款核實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3日14時10分49,998元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 羅誼婷 鄭柏享(車手)陳易賢(司機)車牌號碼0000-00113年6月13日14時14分15秒20,000元屏東縣○○鄉○○路00○0號(統一超商萇盛門市)113年6月13日14時14分54秒20,000元113年6月13日14時15分20,000元113年6月13日14時13分49,047元113年6月13日14時16分13秒20,000元113年6月13日14時16分54秒19,000元113年6月13日14時19分21,011元113年6月13日14時21分20,000元113年6月13日14時22分1,000元2天○○(提告)A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3日以Instagram佯稱:抽獎中獎,但須轉帳驗證帳戶,才能撥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3日15時02分49,985元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羅誼婷113年6月13日15時08分20,000元屏東縣○○鄉○○路00號(全家超商鹽埔豐年店)113年6月13日15時09分20,000元113年6月13日15時10分08秒20,000元113年6月13日15時04分49,985元113年6月13日15時10分49秒20,000元113年6月13日15時11分20,000元3D○○(提告)A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0日以Line佯稱:抽獎中獎,但須轉帳驗證帳戶,才能撥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3日15時09分49,989元113年6月13日15時12分20,000元113年6月13日15時13分11秒20,000元113年6月13日15時13分56秒10,000元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情形提領時間、金額(新臺幣)提領地點1劉于瑄(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日16時47分49,986元 游長斌 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又準(車手)吳明凱(司機)車牌號碼號碼6931-G7113年6月1日16時49分20,005元屏東縣○○鄉○○○000號(全家超商九如東寧店)113年6月1日16時47分19,985元113年6月1日16時50分20,005元113年6月1日16時50分30,150元113年6月1日16時51分20,005元113年6月1日16時51分20,005元113年6月1日16時52分20,005元2A○○(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實名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日16時58分49,985元游長斌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1日17時2分50,000元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
3李孟哲(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8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77GAME遊戲授權平台」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4時14分40,001元 謝志穎 申設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又準(車手)張乙聖(司機)吳明凱(司機)車牌號碼000-0000備註:本表編號3至9中,右列提款金額有標註「(張乙聖)」為張乙聖提領,其餘為劉又準提領。113年6月9日14時20分20,005元屏東縣○○鄉○○○○段000號(統一超商三多利門市)113年6月9日14時21分20,005元113年6月9日14時14分30,001元113年6月9日14時21分20,005元113年6月9日14時22分10,005元113年6月9日17時31分49,999元謝志穎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9日17時46分20,005元(張乙聖)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113年6月9日17時47分20,005元113年6月9日17時35分49,999元 許永松 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9日17時49分20,005元113年6月9日17時50分20,005元113年6月9日17時50分18,005元4亥○○(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77GAME遊戲授權平台」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6時48分18,000元謝志穎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9日16時57分20,005元屏東縣○○鄉○○○0號(全家里港永樂店)5陳信良(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77GAME遊戲授權平台」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6時56分19,000元113年6月9日16時58分17,005元113年6月9日18時29分20,000元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9日18時38分20,005元屏東縣○○鄉○○村○○○0000號(統一超商里宬門市)6G○○(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IGG授權網路服務遊戲交易平臺」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7時04分10,000元謝志穎申設之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9日17時20分20,005元屏東縣○○鄉○○○0號(全家里港永樂店)7丙○○(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表妹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 錢云云 ,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7時11分30,000元113年6月9日17時20分20,005元(張乙聖)8甲○○(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7時13分7,500元113年6月9日17時21分20,005元(張乙聖)113年6月9日17時14分7,500元9羅冠廷(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以社群軟體Facebook向被害人以購買遊戲帳號為由取得聯繫,佯稱透過「IGG授權網路服務遊戲交易平臺」買賣需依指示轉帳方能解凍帳戶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7時16分10,000元113年6月9日17時22分6,005元(張乙聖)10劉力衡(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7時58分20,000元許永松申設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9日18時8分20,005元屏東縣○○鄉○○○00號(統一超商里港門市)11羅振嘉(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9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9日18時00分36,000元113年6月9日18時9分20,005元113年6月9日18時10分16,005元12戌○○(提告)B集團某成員透過社群軟體IG散布不實貸款廣告,於113年6月11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解凍帳戶方能通過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2日12時59分30,000元龔玉麗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又準(車手)吳明凱(司機)車牌號碼000-0000113年6月12日13時56分20,005元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13寅○○(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2日13時36分30,000元113年6月12日13時57分20,005元14玄○○(提告)B集團某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張貼不實販售物品文章,於113年6月1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佯稱需預付款項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2日13時48分25,000元113年6月12日13時57分20,005元15巳○○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2日13時49分1元113年6月12日13時59分5,005元16乙○○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2日盜用被害人朋友之社群軟體IG,向被害人佯稱急需用錢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2日13時51分31,000元17未○○(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1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12日15時47分54,100元 王亭雅 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12日15時53分20,000元屏東縣○○鄉○○○○段00號(統一超商多多利門市)113年6月12日15時54分20,000元113年6月12日15時54分95,100元113年6月12日15時55分16,000元113年6月12日15時57分20,000元113年6月12日15時57分20,000元113年6月12日15時58分20,000元113年6月12日15時58分20,000元113年6月12日16時00分14,000元附表三: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提領情形提領時間、金額(新台幣)提領地點1酉○○B集團某成員透過社群軟體LINE散布不實貸款廣告,於113年6月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核實帳戶方能通過貸款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17時03分20,000元 温茂芳 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又準(車手)吳明凱(司機)車牌號碼0000-00113年6月2日17時11分20,000元屏東縣○○鄉○○○000號(統一超商永富樂門市)2辰○○(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0時47分49,959元陳詠祥申設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0時52分20,005元屏東縣○○鄉○○○000○0號(里港三和路郵局)113年6月2日20時52分20,005元113年6月2日20時49分40,123元113年6月2日20時53分20,005元113年6月2日20時54分20,005元113年6月2日20時54分10,005元3林翊翔(提告)B集團某成員透過IG社群網站刊登之不實抽獎廣告,於113年6月2日與被害人取得聯繫後,以LINE向被害人佯稱需要轉帳核實帳戶方能取得獎品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1時31分19,019元陳詠祥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1時38分19,000元屏東縣○○鄉○○○000○0號(里港三和路郵局)4林貞君(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全家好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2時07分29,985元陳詠祥申設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2時18分20,005元屏東縣里○鄉○○路000○0號(全家超商里港豪吉店)5子○○(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蝦皮賣場」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2時11分29,987元113年6月2日22時18分20,005元6癸○○(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蝦皮賣場」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2時17分9,985元113年6月2日22時19分20,005元113年6月2日22時19分9,985元113年6月2日22時20分20,005元113年6月2日22時20分12,005元113年6月2日22時22分9,985元113年6月2日22時35分20,005元不詳113年6月2日23時01分32,985元陳詠祥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3時6分33,000元屏東縣○○鄉○○村○○○0號(統一超商里農門市)113年6月2日23時23分29,985元郭紓辰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3時58分60,000元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113年6月2日23時28分29,985元113年6月2日23時45分29,985元113年6月2日23時59分29,000元7梁勝嘉(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Carousell」APP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2時52分99,123元 張志霖 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3時00分60,000元屏東縣○○鄉○○村○○○○00號(里港郵局)113年6月2日23時00分39,000元8林佩錡(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LINE向被害人佯稱透過「旋轉拍賣」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3時03分49,974元113年6月2日23時7分50,000元9C○○(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2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2日23時28分49,959元 郭泳成 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2日23時34分60,000元屏東縣○○鄉○○○000號(九如郵局)113年6月2日23時30分49,969元113年6月2日23時34分40,00010午○○(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7日00時02分49,986元 余顓溫 申設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劉又準(車手)施星鎮(同車車手)吳明凱(司機)車牌號碼000-0000113年6月7日00時7分60,000元屏東縣○○鄉○○村○○○00號(鹽埔郵局)11B○○(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7日00時03分49,096元113年6月7日00時8分60,000元113年6月7日00時04分37,058元113年6月7日00時9分16,000元12李慧馨(提告)B集團某成員於113年6月6日以社群軟體Messenger向被害人佯稱透過「7-11賣貨便」買賣需依指示轉帳進行帳戶認證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於如右欄所示時間,將右欄所示金額轉帳至右欄帳戶內。113年6月7日1時13分49,959元 楊幀迦 申設之台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3年6月7日01時21分20,000元屏東縣○○鄉○○村○○○00號(鹽埔郵局)113年6月7日01時21分20,000元113年6月7日01時22分10,000元113年6月7日1時25分49,969元113年6月7日1時32分20,000元不詳113年6月7日1時32分20,000元113年6月7日1時33分10,000元附表四:
編號證據出處1.被告劉又準犯罪附表及提領一覽表警一卷第1-3頁2.被告劉又準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26-57頁3.游長斌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58-59頁4. 詹瑞祥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0-61頁5.温茂芳國泰世華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3-65頁6. 陳詠祥 之臺灣企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6-68頁7.陳詠祥之中信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69-71頁8.陳詠祥之新光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3-74頁9.張志霖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5-76頁10.郭泳成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7-78頁11. 郭紓辰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79-80頁12.余顓溫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1-82頁13.楊幀迦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4-85頁14.謝志穎之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87-88頁15.許永松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0-91頁16. 龔玉麗 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2-94頁17.王亭雅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一卷第95-96頁18.被告劉又準指認車手提領及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一卷第97-107頁19.被告劉又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含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警一卷第108-113頁20.被告劉又準手機內容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14-118頁21.被告劉又準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警一卷第119-126頁22.被告劉又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指認影像截圖警一卷第127-130頁;偵二卷㈠第175-181頁23.宙○○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偵二卷㈡第11-16、27-46頁24.A○○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52、154-157頁25. 席源禕 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60、161-171頁26. 林廷陽 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174-175、177-180頁27. 王志強 於警詢中證述、轉帳交易明細、點數購買明細、存摺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二卷第183-184頁反面、195反面-203頁28. 陳怡靜 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05-206、207、212-215頁29. 楊怡紋 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偵二卷㈡第209-213、227-257頁30. 葉展志 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25頁、235-236頁31.酉○○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38-239、246-249頁反面32.辰○○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51頁反面-252、254-255頁反面33.壬○○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57-258、260頁反面-262頁34.辛○○於警詢中證述、點數購買明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64-266、280-284頁反面35.子○○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290-296頁36.癸○○於警詢中證述、匯款明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302-310頁37.卯○○於警詢中證述、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318-326頁38.庚○○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30頁反面-331頁反面、335-339頁39.C○○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41頁反面-342、346-352頁40.午○○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53-354、357頁反面-359頁反面41.B○○於警詢中證述、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及轉帳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62-363、371-374頁42.己○○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75頁反面-376、381頁43.戊○○於警詢中證述、匯款明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382頁反面-384、392頁反面、394頁反面-398頁反面44.亥○○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00-400頁反面、402-403頁反面45.申○○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10頁反面、414頁反面-415頁46.G○○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16-416頁反面、420-430頁反面47.丙○○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32頁反面-434頁反面、436頁反面-437頁反面48.甲○○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41-442頁反面、445-445頁反面49.E○○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48-448頁反面、454-456頁50. 曾靖雅 於警詢中證述、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地○○之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58-459、461頁反面-462頁51.F○○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67-468、470頁52.戌○○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75-476、480-485頁反面53.寅○○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490-490頁反面、492頁54.玄○○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000-000000-000頁55.巳○○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504-504頁反面、508頁56.乙○○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三卷第511頁反面、512、514-514頁反面57.未○○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對話紀錄及賣貨便訂單截圖警三卷第516-517頁;偵二卷㈣第251-287頁58.被告張乙聖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警四卷第528-534頁59.被告張乙聖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警四卷第535-543頁60.被告張乙聖及劉又準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四卷第548-550頁61.謝志穎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552-554頁62.被告張乙聖指認車手提領及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四卷第555-570頁63.被告張乙聖手機翻拍照片、機車照片警四卷第571-573頁64.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四卷第574頁65.被告鄭柏享犯罪附表及提領一覽表、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含犯罪嫌疑人指認表、犯罪嫌疑人真實姓名對照表)、提領款項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車手提領及車輛之監視器畫面截圖警四卷第579-580、589-597、595-599、600-606、615-618、619-621頁;偵一卷第215-219頁66.羅誼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警四卷第610-611、613-614頁67.丁○○於警詢中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四卷第623-633頁68.天○○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四卷第635頁反面-636頁反面、642-647頁69. 胡瑄妤 於警詢中證述、報案資料、轉帳及對話紀錄截圖警四卷第648頁反面-649頁反面、655-659頁反面70.D○○於警詢中證述、轉帳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偵一卷第241-243、253-256頁反面71.證人即共犯陳○宇、許○銘於警詢中證述偵一卷第261-267、281-287頁72.證人即共犯 黃振瑭 、施星鎮、陳振家於警詢中證述;證人即共犯黃振堯於偵查中證述偵一卷第201-203、267-269頁;偵三卷第203-206頁;偵四卷第39-65、67-73、75-80頁備註:本表證人未標示為共犯者,為附表一至三之被害人(告訴人),並省略其稱謂。《卷證索引》簡稱卷宗名稱警一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㈠警二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㈡警三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㈢警四卷屏東縣○○○○○里○○○里○○○○0000000000號卷㈣偵一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6號卷偵二卷㈠至㈣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9號卷㈠至㈣偵三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57號卷偵四卷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軍偵字第166號卷本院卷㈠至㈡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51號卷㈠至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