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41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豐簡字第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6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伍公克),沒
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七行「執行完畢
」之前增載「縮刑期滿」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0.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
判定屬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諭知沒收銷燬之。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查被告素行不良、前科累累,近於民國(下同
)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以94年上訴字第264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後,並
於95年12月2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一件在卷可稽,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