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0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07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酒後駕車,雖自撞路樹及停放路旁小客車,顯已危及路上人、車之安全,而有無法安全駕車之情形,然念及其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係每公升0.32毫克,飲酒之程度非重,且其係於深夜時分,人、車稀少之情形下,騎機車於道路行駛,其可能造成道路上人、車安全之危害程度,較之於駕駛小客車或其他大型車輛,於日間、交通繁忙之市區行駛之情形小,而其此次酒後駕車行為屬初犯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役拘或150,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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