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原告 王映勻 被告 王惠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18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彭國能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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