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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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76號原告 謝素真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 律師
蕭意霖 律師被告 孫德利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
王雲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算合夥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訴訟代理人並未到庭,被告聲請為一造辯論判決,本院遂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訴訟代理人釋明其因搭車前往本院途中發生車禍而有不能準時到庭之正當理由,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江彥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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