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833號原告 麥秀琴
廖珮儀 謝帛晉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謝偉裕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 律師被告 全志廷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111年度原重訴字第178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王怡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