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8184號債權人 陳庭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蕙欐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具體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關係。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究為「借貸關係」或「票據關係」?倘為借貸關係,應補正雙方約定年息6%之釋明(若未約定,則應以法定利率5%計算),並提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或匯款收據影本。如依票據關係請求,應釋明許蕙欐為背書人,並陳報提示日(利息自提示日起算)。㈢提出債務人許蕙欐(住○○市○里區○○街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併確認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此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