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1236號
原   告  陳文旺
訴訟代理人  李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學活 等人請求給付委任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0,1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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