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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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原告 陳華才 被告 林鳴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132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對原告公然侮辱,爰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公然侮辱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上字第3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郭雅美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桂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