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股權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80號上訴人 邱肇斌
杜瑞成 黃田遇 盧榮振 葉啟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 律師
鍾永盛 律師 沈曉玫 律師 鍾佩潔 律師被上訴人 李政隆 訴訟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股權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9月30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胡勤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