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1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上訴人 劉家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2年7月2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1626號),提起上訴,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家良施用第二級毒品,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其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
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彭幸鳴法官曾德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晴棠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