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174號原告 蔡聰瀚 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 律師複代理人 李庚道 律師被告 羅仕鴻
宋財志 俞家豪 楊智烘 邱金祥 孫偉成 黃柏崴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阿祥 被告 李元呈 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文達
李惠梅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上易字第149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江翠萍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