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小調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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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543號
原   告  林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杜宗霖 發支付
命令(本院年度司促字第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9,425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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