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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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司調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蓮財蕭龍海蕭蓮池蕭蓮泉蕭蓮河
劉華堂 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間公同共有彰化縣○○鎮
○○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公同共有36之4),依所
有權應有部分辦理分割,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
等語。惟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
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尚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
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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