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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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醫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醫字第24號原告 柳明馨 訴訟代理人 陳振東 律師複代理人 鄧凱元 律師被告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法定代理人 侯承伯 被告 鍾偉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 律師複代理人 胡郁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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