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告 林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揚彭塑膠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7,9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