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163號原告 賴怡蓁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 律師被告 賴怡佳
賴沛潔 賴怡棻 賴怡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伍拾伍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而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係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臺中市西屯區惠來厝1205之32、1205之33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576建號建物(系爭建物)。經查,系爭土地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000元【計算式:
(77+15)x77000=0000000】,系爭房屋價額為144,700元等節,有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憑。因原告就系爭房屋及建物之潛在應有部分為5分之1,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5,740元【計算式:(0000000+144700)x1/5=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凡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書記官黃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