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亡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唐樹光死亡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繳納前開聲請費用,如逾期未補繳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家事法庭
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