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8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83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包文欽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蒞追字第9號、99年度蒞字第126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包文欽與某年籍不詳綽號為「 阿坤 」為首之成年男子數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7年11月15日前數日,在臺北縣及桃園縣境內山區架設滑輪網子方式,竊捕 謝環 所有之從各地放飛途經臺北縣及桃園縣境內之賽鴿2隻。得手後,復於97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6分許,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至謝環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告以需付贖款始將鴿子放回,否則鴿子將遭殺害,使謝環心生畏懼,而依要求前往桃園縣東西向八德交流道路口,將現金新臺幣4,000元塞入包文欽所準備之鴿子腳上之塑膠吸管內,再依指示將鴿子放飛,包文欽遂以此方式取得恐嚇之款項。因認被告包文欽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既遂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包文欽被訴涉犯之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793號、第3333號、第13807號提起公訴,並於99年1月18日繫屬於本院且尚未判決,有該起訴書、該案98年度蒞字第15234號補充理由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公訴人於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99年9月10日繫屬於本院,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