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審易緝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緝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訓徹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904
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以:李訓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8月20日晚間8時25分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對人之生命、安全法益構成威脅之十字、一字起子及美工刀、扳手、鋸子等物,前往桃園縣八德市○○街○○號與53號A6棟共同使用之頂樓,竊得八德市陸光四村社區所有之排煙抽風機電纜線3條,致令該排煙抽風機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八德市陸光四村社區。 嗣為警 於當日晚間8時30分許,在上址社區內查獲,並扣得十字、一字起子、板手各1支及美工刀、鋸子各2支。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三、經查,被告 李訓徹業 於100年8月18日晚間8時49分許死亡,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0年9月18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00037366號函及附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1份附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揆諸前揭法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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