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0623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林姿君 債務人 張宏全 債務人 蘇敏月 債務人 張成嘉 之遺產管理人 張益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宏全、蘇敏月、張成嘉之遺產管理人張益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張益誠為張成嘉之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張宏全、蘇敏月、張成嘉之遺產管理人張益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