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0616號債權人卓佳慧債務人品蕎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蔡坤林 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蕎工程有限公司、蔡坤林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蔡坤林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按連帶債務之成立,以債務人明示或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債權人係依移轉命令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移轉命令係指執行法院以命令將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移轉給債權人;發給移轉命令後,債權債務關係應存在於債權人與第三人,除例外情形外,原債務人應脫離該債權債務關係。本件聲請,債權人除列移轉命令之第三人品蕎工程有限公司為債務人外,亦列原債務人蔡坤林為本件債務人。債權人欲請求蔡坤林負連帶責任,應釋明符合民法第
272條規定之依據;原聲請狀該部分若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或撤回之)。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