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596號聲請人 楊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承達 間聲請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繳納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提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其上開他親屬同意由渠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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