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787號上訴人威丞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依庭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吳旻靜 律師 范雅涵 律師被上訴人友德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土杉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 律師
黃慧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李昆曄法官鄭佾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