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金上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光弘選任辯護人呂康德律師送達代收人呂康德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黃柏盛 更名 黃汗威 選任辯護人 邱仁楹 律師
王廸吾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吳訪和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卓品介 律師被告 張俊賢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 律師
林聖彬 律師 劉文瑞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金訴字第56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郭豫珍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