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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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6號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陳俊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1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嘉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