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11年度店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店補字第82號

原告新義美大樓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黃秀緞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瀛方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2項規定,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欠500元,茲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書記官張嘉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