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9年度店小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店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2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
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自96年1月迄今之各月份帳單
(即歷史帳務明細)。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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