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 吳月嬌 (原名 吳玥嬌
張定次 相對人 吳峯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24日本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4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得為抗告,非訟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因裁定而權利受侵害者」,不以非訟事件之當事人為限,祇凡因裁定而權利受直接侵害者均屬之。經查,抗告人張定次雖非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而非原拍賣抵押物裁定所列之相對人,然抗告人既為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之連帶債務人,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同法第879條第1項,暨依同法第
281條規定,抗告人吳月嬌倘因相對人執原裁定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即得於清償及抗告人張定次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承受相對人對於抗告人張定次之債權,向抗告人張定次求償。準此,抗告人張定次應屬因原裁定而權利受侵害之人,具提起本件抗告之適格,先予敘明。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吳月嬌於民國105年8月25日,以其所有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00萬元之第二順位抵押權於伊,擔保其與抗告人張定次對伊所負之債務,經合法登記在案;嗣抗告人於同年月26日共同簽立借款契約書,連帶向伊借款700萬元(下稱系爭借款)。
詎系爭借款債權清償期屆至後,抗告人均未依約清償,現尚滯欠700萬元,爰聲請拍賣抵押物即系爭不動產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伊等向相對人實際借款之金額僅600萬元,且相對人未全額交付借款。又相對人於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2387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業聲請執行抗告人吳月嬌所有股票獲償81萬3,694元,另經抗告人吳月嬌以現金清償20萬1,166元,合計伊等已清償101萬4,860元。而伊等願給付相對人約定之利息,相對人逕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顯損害雙方利益,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茲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同法第881條之17亦有明定。
而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631號、第9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相對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書、系爭不動產土地、建物改良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登記謄本為證(司拍字卷第8至16頁),原裁定依前開文件為形式之審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雖以:系爭借款之金額非700萬元,且相對人未全額交付借款,又伊等已清償部分債務,且有給付利息意願,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有損雙方利益等語置辯,惟茲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當非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所得審究。以故,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並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宣玉華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非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書記官鄭涵文附表:
(一)土地部分:┌─┬───────────────────────┬───────┬───────┐│編│土地坐落│土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平方公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1│臺北市│中正區│河堤│六│309│435.00│14分之1│└─┴───┴────┴───┴────┴─────┴───────┴───────┘
(二)建物部分:┌─┬─────┬──────┬──────┬─────────────┬─────┐│編│建號│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號││------------│建築材料及房├──────┬──────┤││││建物門牌│屋層數│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用途及面積││├─┼─────┼──────┼──────┼──────┼──────┼─────┤│1│臺北市中正│臺北市中正區│7層鋼筋混凝│3層:│陽台:│全部○○○區○○段六│河堤段六小段│土造│122.20│18.93││││小段1236建│309地號│││││││號│------------││││││││臺北市中正區││││││││廈門街113巷││││││││10號3樓│││││├─┼─────┼──────┼──────┼──────┼──────┼─────┤│2│臺北市中正│臺北市中正區│7層鋼筋混凝│地下層:││14分之1○○○區○○段六│河堤段六小段│土造│221.05│││││小段1265建│309地號│││││││號│------------││││││││臺北市中正區││││││││廈門街113巷││││││││10、10之1號││││││││房屋地下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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