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0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1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合計淨重零點陸肆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小包(合計淨重0.64公克),確檢出海洛因之事實,有法務部調查局民國94年11月1日調科壹字第040004009號鑑定通知書1份在卷可參(參94年度核退字第1584號卷第19頁),堪認上開扣案之2小包白色粉末確屬違禁物無誤,揆諸前揭說明,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諭知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鄭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