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17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17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工商登記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1738號原告甲00000000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臺北市商業管理處代表人乙○○處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工商登記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6月2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4年7月7日上午10時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李玉卿法官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書記官王琍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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