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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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 蘇名竑 訴訟代理人 蘇美娟 被告 李珮瑜 被告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肆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伍拾貳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5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6年11月10日送達原告,有前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春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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