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余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淑櫻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