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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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9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柏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壹萬陸仟肆佰元,及分別如附表編號一至十四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柏尚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柏尚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向原告分別借款:㈠新臺幣(下同)4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5年3月21日起至100年3月21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57%機動計算;㈡5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4日起至100年3月24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57%機動計算;㈢6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9日起至100年3月29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57%機動計算;㈣4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1日起至100年3月21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
2.57%機動計算;㈤5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4日起至
100年3月24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57%機動計算;㈥60萬元,借款期間自95年3月29日起至100年3月29日止,分6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57%機動計算;㈦48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4日起至97年4月4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㈧42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18日起至97年4月18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㈨42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20日起至97年4月20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㈩48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5月4日起至97年5月4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32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4日起至97年4月4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28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18日起至97年4月18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28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4月20日起至97年4月20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32萬元,借款期間自96年5月4日起至97年5月4日止,按月繳息,利息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15%機動計算。並就上開借款皆約定,如未依約按期清償本息時,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柏尚公司除應給付按上開利率計算之利息外,並應加給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柏尚公司僅繳息至96年8月22日,其後即未再按期還款,依約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尚積欠原告5,116,400元未清償。被告乙○○○、甲○○為被告柏尚公司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應負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三、被告等人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14紙、保證書3份及授信明細查詢單2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柏尚公司未依約清償前揭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欠5,116,400元未清償,而被告乙○○○、甲○○為前開被告柏尚公司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說明,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
┌──┬───────┬─────┬───┬───────────┬─────┐│編號│借款本金│利息│利率│違約金│原貸金額│├──┼───────┼─────┼───┼───────────┼─────┤│001│278,5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9月23日起至│400,000元││││8月22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7.09%│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2│349,7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9月25日起至│500,000元││││8月24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7.09%│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3│43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至│600,000元││││8月29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7.09%│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4│278,5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9月23日起至│400,000元││││8月22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7.09%│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5│349,7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9月25日起至│500,000元││││8月24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7.09%│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6│43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9月30日起至│600,000元││││8月29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7.09%│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7│48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至│480,000元││││9月4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8│42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19日起至│420,000元││││9月18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09│42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21日起至│420,000元││││9月20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10│48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至│480,000元││││9月4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11│32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至│320,000元││││9月4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12│28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19日起至│280,000元││││9月18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13│28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21日起至│280,000元││││9月20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014│320,000元│自民國96年│週年利│自民國96年10月5日起至│320,000元││││9月4日起│率│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至清償日止│6.67%│內者,按左開利率10%,│││││,按右開利││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率計算。││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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