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合併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35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政煌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