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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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1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國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國銘因犯附表所示捌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國銘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此有最高法院59年臺抗字第367號、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曾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6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是爰於上開外部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6、7、
8所示之罪,依刑法規定雖得易科罰金,然因其與不得易科罰金之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依前開說明,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思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文祥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年7月27日│96年7月27日│96年12月31日│││││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6年│板橋地檢96年│彰化地檢97年││關年度案號│度偵字第│度偵字第│度毒偵字第│││28142號│28142號│1232號││││││├──┬────┼──────┼──────┼──────┤│最後│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667號│667號│1053號││├────┼──────┼──────┼──────┤││判決日期│97年8月22日│97年8月22日│97年9月3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易字第│97年度訴字第││決││667號│667號│1053號││├────┼──────┼──────┼──────┤││確定日期│97年9月30日│97年9月30日│97年9月3日│├──┴────┼──────┼──────┼──────┤│附註│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彰化地檢97年│││度執他字第│度執他字第│度執字第7093│││5083號(編號│5083號(編號│號(編號1至│││1至7前經定應│1至7前經定應│7前經定應執│││執行刑3年7│執行有期徒刑│行有期徒刑3│││月)。│3年7月)。│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3月17日│97年7月25日│97年7月25日│││為警採尿前回│為警採尿前回│為警採尿前回│││溯72小時內某│溯26小時內某│溯96小時內某│││時│時│時│├───────┼──────┼──────┼──────┤│偵查(自訴)機│彰化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關年度案號│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度毒偵字第│││2160號│6425號│6425號││││││├──┬────┼──────┼──────┼──────┤│最後│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1762號│4108號│4108號││├────┼──────┼──────┼──────┤││判決日期│97年9月03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確│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97年度訴字第││決││1762號│4108號│4108號││├────┼──────┼──────┼──────┤││確定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11月13日│97年11月13日│├──┴────┼──────┼──────┼──────┤│附註│彰化地檢97年│板橋地檢97年│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7092│度執字第│度執字第│││號(編號1至│17769號(編│17769號(編│││7前經定應執│號1至7前經│號1至7前經│││行刑3年7月│定應執行刑3│定應執行刑3│││)。│年7月)。│年7月)。│└───────┴──────┴──────┴──────┘┌───────┬──────┬──────┬──────┐│編號│7.│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7年7月24日│97年2月2日││├───────┼──────┼──────┼──────┤│偵查(自訴)機│板橋地檢97年│臺北地檢101│││關年度案號│度速偵字第│年度偵字第││││3150號│11798號│││││││├──┬────┼──────┼──────┼──────┤│最後│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7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7232號│第2011號│││├────┼──────┼──────┼──────┤││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100年7月16││││││日││││││││├──┼────┼──────┼──────┼──────┤│確│法院│板橋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簡字第│101年度簡字│││決││7232號│第2011號│││├────┼──────┼──────┼──────┤││確定日期│98年1月5日│101年8月13││││││日││││││││├──┴────┼──────┼──────┼──────┤│附註│板橋地檢98年│臺北地檢101││││度執字第1258│年度執字第││││號(編號1至7│5048號││││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