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04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進豐 送達代收人 高馨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覃書強 (即 劉寶之 承受訴訟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8,8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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