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67號上訴人即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82,5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3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工程法庭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