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陳建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鞏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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