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47號
原 告 陳建成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及兼法定代理人 陳昭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力鞏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