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豐小字第193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玖
萬參仟柒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