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69號原告 吳阿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少明 即臺北市私立 尚揚英 日語短期補習班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6萬6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654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書記官蔡雲璽